罪的輕視與誤解
今日,罪被輕視,甚至被視為笑話。即便是許多基督徒對此也抱持曖昧態度。他們認為,既然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而死,一旦接受祂的犧牲,罪便成為小事。然而,罪是什麼?它重要嗎?聖經如何說?
罪的定義
神所啟示的定義是:「罪就是違背律法」(約翰一書 3:4)。罪並非違反個人良心,而是「違背律法」。
律法揭示罪
使徒保羅不會知道什麼是罪,除非是藉著律法。哪一條律法?那條說「不可貪心」的律法(羅馬書 7:7):十誡。保羅形容這律法為「聖潔、公義、良善」(第12節)。大衛王稱其為完美、可靠、正直、純淨,比精金更寶貴(詩篇 19:7-10)。
律法的起源與本質
神的律法從何而來?它源自祂的品格,祂的本性!這是神的旨意。神的律法即愛。神本身就是愛(約翰一書 4:8)。神的律法將祂的思想與行為方式編成法則。
愛是律法的核心
神是愛,因此神的律法可以用一個詞概括:愛。耶穌說,這律法進一步由兩大誡命定義:愛神與愛鄰舍(馬太福音 22:36-40)。同一律法又由十誡細分為十點,前四條教導我們如何愛神,後六條教導我們如何愛鄰舍(出埃及記 20)。
違背律法的後果
神的愛之律法是完美的生活方式。人類每一絲痛苦、不幸、苦難與死亡,皆因違背此律法而來!
愛的實現
「若你們遵照聖經履行那至高的律法,即『要愛人如己』,你們便做得好」(雅各書 2:8)。這裡,聖經將整個律法描述為愛的原則。愛是律法的實現(羅馬書 13:8, 10)。耶穌實現了這律法,為我們樹立榜樣,使我們也應當實現律法。我們以愛來實現它——不是人的天然、肉體之愛,而是「神的愛藉著聖靈澆灌在我們心中」(羅馬書 5:5)。聖靈在我們裡面,是神的律法在我們生活中的行動!因此,若我們實現這至高的律法,便做得好;若不然,便犯了罪(雅各書 2:9)。
律法不可分割
雅各書 2:10-11 指出,若我們遵守整個律法(愛鄰舍的總原則),卻在其中一點上違背,便等於違背律法。(注意:雅各描述的律法要點包括「不可姦淫」「不可殺人」——即十誡。)
耶穌與律法
耶穌基督是完全順服律法的終極典範。大多數基督徒認為耶穌來到世上是為了廢除十誡。然而祂清楚說道:「莫以為我來要廢掉律法或先知,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」(馬太福音 5:17)。
律法的放大
耶穌將律法放大並使其尊榮(以賽亞書 42:21)。當我們用靈性的「放大鏡」觀察十誡時,它在精神與原則上被擴展成更多要點。從更廣闊的視角看,整本聖經都是對神律法的放大。律法是一切聖經的基礎。它定義了一種生活方式:神通往幸福、喜樂與永生之道!
律法的精神與字面
真正實現十誡不僅要求守其字面,更要守其精神。基督給出了兩個例子來說明這一點。第一:「你們聽見古時對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,凡殺人的,必受審判。但我告訴你們,凡無故向弟兄發怒的,也必受審判……」(馬太福音 5:21-22)。
基督逐字引用了第六誡,禁止謀殺(出埃及記 20:13)。祂肯定惡意終結人的生命是罪。然後祂放大這律法,表明謀殺的精神,包括仇恨,也是罪。
第二:基督針對第七誡說:「你們聽見古時對人說:『不可姦淫』。但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而動淫念的,這人心中已經與她犯了姦淫」(馬太福音 5:27-28)。基督維護神的律法,禁止姦淫,包括婚前性行為與婚姻不忠。然後祂放大這律法,表明即使是淫亂的目光也違背了該誡命的精神!這些例子顯示,對神靈性律法的罪始於內心,必須立即制止(雅各書 1:14-15)。
罪的本質
原則上,罪是任何違背神流露之愛律法的事物。一切罪的根源是虛榮——愛自己勝過愛神或他人。其始作俑者是路西弗——因其美貌而心高氣傲(以西結書 28:17)。罪顯現於自我中心、自我抬高、追求美貌、貪婪、掠奪、嫉妒與競爭,常導致暴力與戰爭、對權威的怨恨與叛逆。這些是靈性罪的原則。
悔改與順服
悔改罪意味著轉離罪——停止犯罪。實現這一點的方法是開始遵守神的誡命——全部遵守,因為若只違背一條,你便招致罪的懲罰,這懲罰不是在地獄中永生,而是死亡(羅馬書 6:23)——永遠的死亡。
恩典與責任
幸運的是,耶穌基督的犧牲償還了這死亡之罰(羅馬書 5:6-10)。一旦人悔改,便不再註定永死。然而,神仍期望被祂赦免的人遵守十誡。「那麼,我們該怎麼說呢?難道我們可以繼續犯罪,讓恩典增多嗎?斷乎不可!我們既已向罪死了,怎能仍在罪中活著呢?」(羅馬書 6:1-2)。如今,我們有責任選擇消滅罪——選擇的不是死亡,而是生命(申命記 30:19)。